娄底市

娄底一男子艺术签名写借据债权人讨账难


资料图|与本文无关

摘要:近日,娄底冷水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为艺术签名写借据,笔迹难鉴定遭退回。

借钱未还|写艺术签名

娄底冷水江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谢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4.5%,借款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还,按月息10%计算,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否则视为违约,除继续支付利息外,另按利息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借款时谢某在借条上签下了艺术签名。

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找谢某协商还本付息事宜,谢某每次以自身资金困难往后推迟,甚至避而不见,杨某起诉至娄底冷水江法院。

有借据在手,还要申请笔迹签定!

由于谢某私自以建材公司名义对外借了很多不知名目的款项,并且每一债权人所提供的借据签名都不相同,而谢某本人又不能到庭说明情况。为查明该案客观事实,以及杨某提供的借据是否为同一人书写,特申请笔迹鉴定。

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研究,因样本文字与检材文字属于不同字体书写,风格差异巨大,样本材料不具备比对价值,故将所有材料退回处理。

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民间借贷中,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填写借条或欠条时,应该提醒借款人不要艺术签名,最好签字后再摁个手印,这才是双保险。

打借条,你未必知道的8大陷阱!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提醒:借条应该用钢笔或不易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体应工整、清晰,若发现字迹潦草或有涂改的应该一律要求借款人重写、重签。另外,书写字据,字里行间,不宜留有空格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其实大家只要认真一点、仔细一点,就能防止本案中的情况发生。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提醒:除非对方是自己非常信任的人(譬如近亲属),否则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并签字、捺指印。对于元以上的大额借款,最好能够通过银行柜面存入借款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并取得银行打印的存款凭条作为证据。三、利用歧义案例:张某向王某借现金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元,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提醒:在非财务领域,“借”这个汉字是有双重含义的,即可以解释为“借出”,又可以解释为“借入”,所以切切不可在借条中写“今借××人××元”,而应该写得详细一点。四、以“收”代“借”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多少元”。提醒:收条与借条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字据,收条仅仅是证明收到了多少款项,是对“收到款项”这一事实的客观描述,至于是因为什么原因收到款项的,则无法反映,需要权利人另外证明;而借条在性质上则属于是一份借款合同,确定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借贷时,应书写借条而非仅仅书写收条。五、财务不分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提醒:对于物品的借条或欠条,应该写明借或欠的物品名称和数量,不要以“币”代“物”或者借“物”还“币”,否则那就不是借贷而是买卖了。六、自书借条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提醒:因为借条通常还附带有收条的作用,所以一般应由借款人书写后交给出借人,为什么我们强调在书写借条时不宜留有空格空行呢?就是为了防止被持据人事后添加其他内容。另外,由于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小写金额容易被修改和添加数字,所以一定要在小写金额后加上汉字的大写金额,书写数量时同。汉字的大写金额写法是: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七、两用借条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0元。提醒:本案中,虽说刘某可以通过追加陈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由法院查明事实,但是凭空增加了很多麻烦和风险。刘某的问题还是出在将借条写得过于简单上,如果写明了出借人与借款人,就不会有本案中许某“拾获”借条趁机讨债一事。另外,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时,出借人声称借条遗失,那该怎么办呢?一般出借人是不会轻易遗失借条的,因为借条对于出借人而言更加重要,如果出借人遗失借条,那么主动权将掌握在借款人手中。借款人最好不要简单地同意出借人写个“收到还款人民币××元”的收条了事,而应该留个心眼,让出借人写一个情况说明,写明之前借款的内容和借据遗失的情形并签字捺指印,然后再在情况说明的下方让出借人写上“今收到情况说明中所述之借款人民币××元,双方再无遗留问题”云云并签字捺指印。八、借条不写息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笫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提醒:不要因系亲朋好友,碍着面子而不写明利息。若要计算利息,应当写明利息标准,否则,在诉至法院后,将视为未对利息加以约定。《合同法》第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切记:借条是凭证,打收条应谨慎!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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