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娄底市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娄底市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实施方案》,对娄底尘肺病农民工患者开展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填补了娄底多年来尘肺病农民工患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的政策空缺,该政策的实施,将切实减轻尘肺病农民工患者的医疗负担。
救助条件
娄底尘肺病农民工患者大约有1万人。根据政策,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具有娄底市户籍;
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或临床诊断尘肺病,其中职业性尘肺病由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认定,临床诊断的尘肺病由省、市职业病防治院认定;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原则上曾享受过用人单位的一次性政策补偿待遇的患者不纳入本次救治救助);
参加娄底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娄底实际,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为我市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不享受救治救助待遇。
救治主要包括单纯尘肺、可行肺灌洗的尘肺、有并发症的尘肺、肺功能重度损伤的三期尘肺四个病种。
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实行单病种包干、总额费用控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限额标准的65%给予报销(超过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医保支付65%后的剩余费用,由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助资金和患者共同支付。其中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救助资金按%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他患者救助资金按照80%的比例救助,救助资金不超过元/年/人。
年申请救助补贴的时间可追溯至年1月1日,符合条件的患者可到各县市区尘肺办申请。该政策执行期暂定三年,将随政策变化而调整。
通讯员:周晓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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