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保住院费用支付标准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的差别支付机制,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医院、康复回基层”促进医疗资源充分利用,降低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医院元,医院(含二类收费)为元,医院元。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含第二次)医院元,医院(含二类收费)为元,医院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到元(进入统筹)。起付标准以上、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政策支付,元以上、元以下的在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按政策支付,元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8%。
四、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医院元,医院为元,医院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二次以上住院的(含第二次)医院元,医院为元,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
五、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参保享受待遇时间
凡父母都参加了医疗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新生儿在出生后2个月内,由监护人凭户口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六、本政策从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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