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

娄底市乡镇街道禁毒工作规范第五六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不重视禁毒工作,措施不得力,禁毒宣传、吸毒人员管控、缉毒执法等工作在县市区排名落后,毒情突出的乡镇(街道),由市或县市区禁毒委视其情节,依纪依规追责,采取通报批评、约谈、重点督办、重点整治或挂牌整治等方式。

第十九条被市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或挂牌整治的乡镇(街道),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应予以挂牌整治,确定专人联点督导,加大禁毒工作督导检查力度,限期改变工作面貌。

第二十条对因工作失职而导致发生毒品热点问题,被省、市禁毒部门通报批评或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由涉毒人员肇事肇祸引发重特大案(事)件的乡镇(街道),由市或县市区禁毒委员会进行责任倒查,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娄底市禁毒工作责任制规定》(娄办发〔〕26号),追究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不重视禁毒工作,禁毒宣传、禁种禁制或吸毒人员管控工作未落实,或措施不力,年度禁毒工作考评连续两年在乡镇排名后三位的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应予以免职,村委会(居委会)主任按组织程序予以罢免。

对因吸毒人员管控不力,发生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应当追究村(居)主要负责人和禁毒专干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村(居)范围内发生制毒案件或毒品原植物案件的,应当追究村(居)主要负责人和禁毒专干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娄底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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