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

关于印发娄底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


娄文体〔〕9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市文物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娄底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年1月16日

附件:娄底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网络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违法经营额不足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经营额-1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情节一般,违法经营额不足元的。

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不再处罚。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1、情节一般,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一年内多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4、情节特别严重,由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引发重大恶性案件或者产生重大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不再处罚。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1、情节一般,1年内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1年内2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1年内3次以上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情节一般,1年内首次被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1年内2次被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1年内3次以上被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1、情节一般,1年内首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1年内2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1年内3次以上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1、情节一般,1年内首次被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1年内经警告后再次被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1年内3次以上被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情节一般,1年内首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1年内2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1年内多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1、情节一般,1年内首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1年内2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1年内3次以上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情节一般,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经文化部门处罚后仍不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元-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节《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一般: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规模较小、社会危害较轻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

处罚基准: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一般,1年内首次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1年内2次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

处罚基准:处元-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一般,1年内首次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1年内2次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1、情节一般,1年内首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处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1年内3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1、情节一般,1年内首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1年内2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1、情节一般,1年内首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1年内2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一般,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八)、(九)、(十)项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五)、(六)项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经处罚后再次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2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一般,1年内首次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1年内2次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一般,1年内首次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

2、情节较重,1年内2次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1年内3次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处罚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规模较小、社会危害较轻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

处罚基准: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处罚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为规模较小、社会危害较轻的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条件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较重的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条件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条件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1、情节较轻,造成社会危害较小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造成社会危害一般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4、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危害极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1、情节较轻,造成社会危害较小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造成社会危害一般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4、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危害极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1、情节较轻,造成社会危害较小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造成社会危害一般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危害极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1、情节较轻,造成社会危害较小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造成社会危害一般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4、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危害极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1、情节较轻,造成社会危害较小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造成社会危害一般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4、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危害极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严重危害身心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1、情节较轻,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

1、情节较轻,第一次违反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第二次违反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

1、情节较轻,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人数在10人以下或金额在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金额在元以上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人数在50人以上或交易金额在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

1、情节较轻,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违法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

1、情节较轻,第一次违反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第二次违反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

1、情节较轻,发生违法交易及时采取措施终止交易并保存有关记录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发生违法交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但没有保存有关记录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发生违法交易没有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并且没有保存有关记录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

1、情节较轻,第一次违反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第二次违反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1、情节较轻,违反规定能自行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1、情节较轻,违反规定能自行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1、情节较轻,违反规定能自行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1、情节较轻,违反规定能自行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1、情节较轻,违反规定能自行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1、情节较轻,违反规定能自行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1、情节较轻,违反规定能自行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

1、情节较轻,违反规定能自行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1.情节较轻,违反规定能自行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1.情节较轻,违反规定能自行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1.情节较轻,违反规定能自行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经警告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娄底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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