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

重磅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奖,最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5月3日印发的《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娄政办发〔〕12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2月27日

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举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

  各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在举报工作的各个环节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举报信息绝对保密,依法为举报者保密。

举报途径包括:

  (一)-;

  (二)网络举报:市环保局   (三)来信来访举报:娄底市环保局信访室(   第四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包括:

  (一)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擅自进行新、改、扩建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因环境违法行为已被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或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或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从事畜禽养殖、采砂、水上餐饮、水上钓鱼等活动,造成饮用水水质污染的;

  (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暗管等向外环境排放、倾倒、处置废水、废液、废渣,以及通过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工矿企业烟囱持续性排放黑烟、黄烟、粉尘,未采取任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或闲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大气污染的;

  (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

  (九)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第五条环保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事项:

  (一)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行为,予以奖励:

  (一)举报内容真实、客观;

  (二)举报时,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还未被环保部门查处。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不属于环境违法举报范围的;

  (二)举报情况不属实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已掌握并立案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奖励标准

  (一)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环保部门对该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立案查处的,奖励举报人元;

  (二)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人移送行政拘留的,奖励举报人元;

  (三)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元。

  以上奖励不予累加。

  第九条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环保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同时向市和县市区环保部门举报的,由作出处罚或移送决定的单位给予奖励。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第十条受理程序与期限:市环保局信访室应在收到投诉举报2个工作日内将该事项交办到相关执法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应在2个月内将对投诉事项处置情况反馈给市环保局。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或在举报受理后不及时调查处理,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市环保局按相关程序确认奖励并认定奖励标准,奖金的发放接受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5月3日印发的《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娄政办发〔〕12号)同时废止。

来源:娄底市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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