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

中国城乡正式接管碧水源1001实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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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正式接管碧水源!

来源:环保工程师

年9月日,高科技环保上市公司碧水源召开了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改组事项,改组完成后,中国城乡正式成为碧水源控股股东。中国城乡党委书记、董事长胡国丹作为股东代表出席碧水源本次股东大会,他表示,中国城乡作为中交集团旗下国有资本投资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经过国资委和中交集团批准获得对碧水源实际控制权后,中交集团通过中国城乡将获得一个水务环保行业优质专业平台,进一步健全产业链,加速水处理等技术储备,更有力的释放中交集团强大的产融结合能力,提升业务协同价值,扩大市场规模与价值创造,向着国内领先的城乡产业投资运营集团发展目标迈进。8月28日,中国城乡收到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中国城乡通过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8亿股股份等方式取得公司控股权的整体方案,中国城乡与公司部分股东间的表决权委托方案正式生效,中国城乡通过直接持有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成为可支配公司最大单一表决权的股东。在此次股东大会上,碧水源原董事戴日成、刘振国、龙利民,监事哈成云辞任,公司通过股东表决选举中国城乡提名的候选人余晓雪、杜晓明、高德辉担任公司董事,选举中国城乡提名的候选人李杰担任公司监事。改组完成后,董事会9人中,中国城乡提名的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中国城乡正式成为碧水源控股股东,中交集团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近年来,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对这项关乎国计民生以及老百姓对美好生活追求的工作进行了周密布局。其中,我国的水生态环境面临的压力前所未有,不但水环境容量已经严重超载,还存在着重大的缺水问题,饮水安全也亟需进一步保障。持续做优做强水处理和水环境治理主业是中交集团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碧水源是我国环保领域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高科技企业,核心技术包括MBR技术和双膜新水技术,两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从污水治理到污水资源化、从海水淡化到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均形成了一系列膜工艺。其膜技术的推广应用,成功破解了云南洱海高原湖泊等的污水治理难题、打破了长期以来海水淡化膜技术的国际垄断,开创了我国市政给水领域提标升级改造的绿色技术路线先河等,在膜科技领域已达到全球第一梯队的水准。作为中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城乡通过控股碧水源,正是其践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发挥混合所有制优势的重要改革实践。未来,碧水源作为中国城乡“3++”业务布局中核心水务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致力于打造国际领先的水处理产业平台,为解决我国“水脏、水少、饮用水安全”问题提供核心技术支撑,抓实国家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机遇,以核心膜科技为优势,为国家重大环保治理提供坚实保障,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同时,碧水源研发合作和业务拓展均已走出国门,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我国目前为数不多的、依靠自身核心技术有实力走出国门的环保企业之一,未来碧水源将充分利用中交集团中国城乡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其它有较大发展空间国家的当地优势资源、丰富的国际项目开发、执行经验,拓宽碧水源的国际项目业务渠道,为国家保障一带一路项目的建设和造福一带一路沿线民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来源:碧水源)-0-0实施

《城市综合管廊运营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全文及解读

来源:智慧市政服务

一、标准编号及标准名称GB/T-城市综合管廊运营服务规范二、标准制定背景我国城市地下综合规划建设进入到飞速发展时期,在建设高峰期过后综合管廊将会进入全面的运营管理期,我国综合管廊起步较晚,存在缺少先进的经验、法律法规不全、标准滞后等问题,尤其是综合管廊运营管理以及对入廊管线的服务没有相应标准的支撑,导致进入和即将进入运营服务期的管廊项目无章可循。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6号)要求,全国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提出了《城市综合管廊运营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并于年月正式立项,由全国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三、标准主要内容本标准基于城市综合管廊运营全流程和入廊管线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出运营服务的总则、基本流程、要求和质量评价。综合管廊运营服务基本流程从运营管理单位接管综合管廊开始,包括但不限于建立运营服务和管理制度、受理管线单位申请和审核、空间分配、入廊计费、签订服务协议、综合管廊运行维护服务以及质量评价等,以运营管理单位退出该综合管廊运营服务为结束。综合管廊运行维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入廊服务、运行管理、维护服务、数据服务、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协助管线拆除等。围绕综合管廊运营基本服务流程梳理运营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实现运营管理服务对管线生命周期管理的全覆盖。最后提出综合管廊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要求,给出了综合管廊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要素,保证管线运营单位运营管理的系统性、规范性,能持续提升运营单位的管理服务水平。同时本标准融入了智慧化运营理念。管廊建设蓬勃发展,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在传统监控系统系统上,越来越多应用了传感器、自动巡检、数据收集、虚拟技术等先进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的应用让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更加智慧化。因此在归纳总结国内外智慧化运营的先进做法,将智慧化运营理念及经验融入到本标准,体现适度超前原则,为管廊运营管理树立良好标杆。四、标准实施意义该标准实施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6号)要求的体现。我国城市地下综合规划建设进入到飞速发展时期,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运营管理新兴产业已逐步形成,众多企业积极投入到综合管廊的建设及运营管理,不仅逐步形成了新兴产业经济,也在避免道路反复开挖和减少管线事故降低城市运营成本方面初步体现了其综合经济效益。伴随综合管廊建设运营高峰期的到来,已发布的综合管廊有关标准多侧重与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包括《城市综合管廊技术规范》(GB)(年修编)、《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规范》(GB/T-)、《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缺少管廊后期运营管理服务的规范内容。《城市综合管廊运营服务规范》(GB/T-)在管廊建设、工程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要求与以上标准相衔接配套,并侧重管廊建成进入运营期后的运营、管理以及对入廊管线的服务。该标准整理汇总国内外管廊运营管理的先进经验,为运营单位良好的管廊运行管理提供依据,通过科学、全面的运营管理,确保综合管廊主体、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的安全、高效运营。本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综合管廊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标准类别:管理

标准状态:未实施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03-06

实施日期:-0-0

标准介绍:

GB∕T-城市综合管廊运营服务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综合管廊运营服务的总则、基本流程、服务要求、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综合管廊日常运营服务和管理。

相关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年第号)

打破资质垄断:央企、国企、民企即将迎来公平竞争的时代?

来源:建筑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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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务院、住建部、建筑业资讯平台、基建通

作者:川

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与作者,谢谢合作!

在《再见:垫资施工!》一文中谈到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即资质的改革情况,那资质为什么要改革?改革的目的及意义在哪?

行业现状

纵观整个行业,近几年建筑领域民营企业下行的趋势非常明显。民营建企数量上虽然超80%,但是却在争夺不到20%的市场份额。在中国强企业排名中,几大建筑央企在基建领域前十的地位,民企毫无插足之力。对于央企、国企来说,利用自身天然优势(资质、国资信用、强关系网、注册资本金大、业绩好等),甚至就连招标设置的条件都对他们有利。比如一些工程在招标阶段设置只有央企、国企才能达到的高门槛,很多民营企业根本无法企及。

这样一来央企、国企会拿到很多工程项目,然后再分包、转包给小的民营建筑公司。而这些民营建企为生存发展,只能做挂靠、分包等上不了台面的事,从而获取微薄的利润。且民营企业融资贷款的难度也是很大,银行一般都会选择规模大的国企进行贷款,而小的民企管理水平弱、信用低,银行贷款政策对这些民企的要求更加苛刻,导致民营建企银行贷款的成本非常高。

央企/国企由于各种优势~建筑市场中的垄断,而这种垄断又使得央企/国企与民企的优势进一步加剧,从而导致恶性循环。其中导致这样的现状的根本性原因之一就是~资质垄断!

资质的现状

比如特级资质作为建筑业的“顶级身份”之一,是每一家建企都在追求的。据基建通大数据统计:截至年7月底,全国特级资质数量达项,分别归属家企业。那么他们的分布是怎么样的一个情况呢?

五特:一家

四特:2家

三特:26家

双特:66家

一特:家

大家可以看到是呈一个金字塔形分布,其中五特、四特、三特清一色全是央企;双特的66家中,民企只有8家,相当于民企连三分之一都不到。剩下一特的家中民营建企也只占了约/3。

因此,综合起来,完全可以说是多数特级、一级资质集中于大型建筑央企、国企;少数特级、一级资质集中于地方企业,多数民营建企持二级、三级资质长期徘徊在低端建筑市场。民营建企数量上超80%,但是持有的特级资质数量上占比却不到/3。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常说,民营建企数量上虽然超80%,但是却在争夺不到20%的市场份额,劣势地位非常明显。因为首先你资质这道槛就迈不过去,然而造成这道门槛的原因又是一个死循环:没有业绩(分包的算不了业绩),就没有资质;没有资质,就接不到工程,何谈业绩?

铁路领域民营建企更惨,一家特级都没有;这样长此下去,对于市场的活跃度、竞争的充分性肯定是不利的。所以此次资质改革正是朝着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的方向迈进,目的就是要打破资质垄断,让民营建企充分的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

比如: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取得原0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任一类,即可换发综合资质。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所以,拥有一项特级资质就更显得至关重要了,这就是此次改革的核心和用意所在!

为什么建筑企业资质一直在改革?

其实对于资质的改革,已经持续多年,包括我们之前也多次发文,不管是淡化也好,还是此次意见稿的大刀阔斧也好,都是想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因为资质就是那个源头。

一直以来,资质的重要性可谓是至高无上。很多时候资质已经不仅仅是市场准入的标准那么简单了,更多的是自身业务能力的代名词。对于没有资质的企业来说,连参与投标的资格都没有。因此这些企业,只能被迫通过借其他企业的资质、被迫抽取高额管理费等的方式来达到中标。所以很多时候虽然我们也在严管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行为,但是这些都是治标不治本,因为没有抓住根本性的原因~资质。

另外就是资质的审查标准本身就存在缺陷,对于建企来说,想要申请资质就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等级的要求。而资质要求一成不变,久而久之,建筑市场上同等级、同类型、同数量、同业绩的企业就变得非常多。建企相似度高,同质化竞争严重。

资质是企业实力体现的一个方面,但不是唯一。因为企业的真正价值不在于资质本身,而在于市场的竞争力。有些单位虽然有相应资质,却没有对应的施工能力;而有些呢虽然有能力却没有资质,于是层层转包或分包就成了行业的潜规则。其实道理很简单,这就类似我们平时讲的学历和能力一样,高学历不等于高能力,因为许多能力是在社会实践中、在摸爬滚打中不断激发或锻炼出来的,而非课堂中教出来的,而资质改革就是要松绑唯学历论。

PPP的玻璃门如何进?

当然了,如果从为民企拓宽基建大门的角度来说,可能很多人有异议,并且会说“现在不是有PPP了吗?不是给民营建企放开了口子了嘛。”这个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多次谈到,PPP的初衷是很好的,其本意之一是在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中吸引民间资本。但是,如今这个看起来却更像是玻璃门,看得见摸不着。放眼望去,目前的现状却是PPP已成银行的海洋、央企/国企的饕餮大餐。纵观整个PPP市场,毫不夸张的说有些项目的招标条件和规则,就是为央企、国企量身定做的。“例如,有的PPP项目只有3~亿元,却要求社会资本要有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的净资产。”试问有几家民企能达到?再者,中小民企资金实力本来就弱,而银行方面根本不愿意为民营企业放贷,所以即便是有机会拿到PPP项目也无力参与融资,导致民企的“求生之路”愈发艰难。

大家可以看到,民营建筑企业多难?需要资质的项目,由于没有业绩(分包算不了业绩),升不了资质;PPP等项目需要资本金(重视融资能力),由于民营建筑企业得不到银行的支持,又参与不了,可谓是处处受限,所以这也是导致资质必须/一定要改革的地步了。

铁路领域是焦点实际上建筑业的改革,是一个全方位、全链条式的改革。资质是根本性的改革点之一,但也不是唯一。改革需要实现上下联动、纵横融通、前后政策的连续性和衔接性等。比如年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的施行,修改、废止了39部行政法规及部分条款,其中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全部删除。这意味着民营建筑企业与央企一样,不再受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限制,可以甩开膀子“走出去”了。

再比如在资质改革意见稿之后不久,就发文再次鼓励民企进入交通基建领域(特别是铁路领域)。比如上面谈了,铁路领域民营建企连一个特级都没有,而在《铁路领域大门打开:民营建企的春天到了!》一文中谈到了国家欢迎民企进入基建领域(铁路领域是重点)。于是很多人半开玩笑的说“你让民企进来试试,长裤进来,短裤出去,甚至是连裤衩都亏掉”等之类的留言(下图)。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大家有些误解,因为鼓励民企进入铁路领域,并不单单只有施工一条路啊,也可以是投资/运营阶段、PPP模式以及产业链上下游其他环节啊,因为民企在管理及运营效率上相比国企是非常有优势的。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调控市场、引导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技术装备等进行审查的一种管理手段。

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意见稿》给建筑业带来巨大变革。

近年来,资质管理政策历经多次调整,相继颁布建立“四库一平台”、工程业绩录入、全面推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整治注册执业人员挂证行为、劳务用工实名制等相关文件,尤其是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制,直接影响施工企业资质升级。

即日起,部分项目不再强制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无需另行委托监理!

来源:建筑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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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成建委〔〕号)同时废止。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或实行自管:

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不大于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2、实行自管模式的,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3、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全文如下:

成住建发〔〕号

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建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合法土地手续,符合规划条件的,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不大于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或实行自管,同时应严格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

二、对上述项目实行自管模式的,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质量验收相关职责。

三、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建委〔〕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9月日

重磅!三部门联合发文!明年起全国社保联网,建筑业影响巨大!

来源:工程智库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阶段性目标:自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参保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到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范围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据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全民参保计划实施以来,参保覆盖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的较高水平,为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基本医保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明确继续完善全民参保制度。职工医保要逐步以本地区劳动就业人口作为参保扩面对象,城乡居民医保逐步实现以本地区非就业居民为参保扩面对象。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建成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利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减少重复参保缴费。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采用医保电子凭证,拿着手机就可以参保缴费、看病报销。今后将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使用力度,利用移动端、在线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等多种途径,拓展多样化的参保缴费渠道,让服务更加便利。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务局:

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为参保群众依法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促进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建好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现就加强和改进基本医保参保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以完善经办管理政策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手段,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比对,严格控制重复参保,大力提升参保质量,切实维护参保人医保权益,稳步做实全民参保计划,为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补齐短板。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着眼保基本、全覆盖,有针对性加强重点人群特别是困难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改进参保薄弱环节服务。

坚持分类完善,精准施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学生、新生儿、缴费中断人员等参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分类制定针对性政策,保障合理待遇。

坚持优化服务,保障待遇。持续加强参保政策宣传,提升参保缴费服务便利化水平,保障参保人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增强群众获得感。

坚持技术支撑,提高质量。依托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参保功能模块,清理无效、虚假、重复数据,实时识别参保人参保缴费状态,提升参保质量。

(三)主要目标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自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参保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到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参保扩面目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要逐步以本地区劳动就业人口作为参保扩面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逐步实现以本地区非就业居民为参保扩面对象。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

(二)落实参保缴费政策

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与本地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扶贫、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形成本地区全民参保计划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贴政策。以农民工、城乡居民、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生活困难人员为重点,加强参保服务,落实各项参保政策。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三)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四)有序清理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五)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

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建成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利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减少重复参保缴费。加大参保缴费宣传引导力度,推动服务向基层下沉,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使用力度,利用移动端、在线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等多种途径,拓展多样化的参保缴费渠道,提高参保缴费政策知晓度,提升服务便利性。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其需要终止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依申请完成退费;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依申请退回其就业后当年剩余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对其他情况,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明确可以退费和不予退费的具体情形。

(六)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除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在按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处理后扣减重复参保当年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加强改进重点人群参保缴费服务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精准到人要求,建立与扶贫、税务部门沟通机制,实行参保专项台账管理。按规定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动态参保、应保尽保。用好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脱贫攻坚运行调度模块、政策监测模块、督战模块,实时监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情况。为确保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人口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原参保关系。对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贫困人口,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需要保留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交医疗保障部门留存备案。

(二)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若大中专学生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选择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托全国信息平台参保功能模块,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终止参保关系。就业后形成的重复参保,就业地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托全国信息平台参保功能模块,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参保关系。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在确保与学生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无缝衔接的前提下,可将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作出调整的统筹地区学生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三)新生儿。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对已使用父母姓名参保的新生儿,医疗保障部门应要求其监护人尽快更新信息。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统筹地区具体规定执行。

(四)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障部门要为相关人群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做好管理服务。

(五)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六)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医保费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做好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并及时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确保让参保人获得更加满意的服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源头把关,注重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参保人身份真实,保障合理待遇。要将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参保质量等工作纳入对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的绩效考核。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使群众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三)注重部门协作。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对清理的重复参保信息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查验。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稳妥有序做好参保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年8月2日

从全国社保联网,看建筑业变革!不止挂证,这些现象都将退出舞台

全国社保数据联网平台试运行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的事,为大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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