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

四本通告由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二)对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在《娄底日报》、《娄底广播电视报》和娄底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不定期进行公开曝光

(二)个人自营非住房(门面、写字楼等),依房产原值的80%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规定征收

为进一步加强娄底中心城区个人非住房出租及自营行为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娄底市人民政府娄底中心城区个人非住房出租及自营税收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15年5月7日

娄星政通〔2015〕1号

二、相关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非住房(门面、写字楼等)出租的,月租金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14.1%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月租金在30000元以上的,按租金收入19.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土地使用税按规定征收

三、组织实施和法律责任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娄底中心城区个人非住房出租及自营税收专项清理整顿的通告

(三)纳税人拒不提供真实租赁合同或者申报计税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款明显低于区地税局公示的单位面积计税标准和测算面积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款,以公示的单位面积计税标准和测算面积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款为依娄底市小车违章查询据进行征收

四、本通告由区地税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清理的对象为娄底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个人非住房出租及自营行为的个人,对其从2014年1月1日起至今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进行清理对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税行为的,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

娄星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0738-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个人非住房出租及自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

娄星区地方税务局监审室0738-

娄星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0738-

一、清理对象及时间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必须在2015年 6月 15 日前,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所有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娄底市双峰天气预报地税机关主动申报缴纳税费,凡在自查补报期限内主动申报缴税的免予处罚;房屋承租者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

娄星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0738-

(三)对存在严重偷、逃、抗税行为的纳税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北京白癜风医院哪里最好
白颠


转载请注明:http://www.loudishizx.com/ldsmj/575.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