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通告
(娄政通〔〕2号)
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年12月30日止对全市范围内涉嫌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集中清理并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是指: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约定、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绿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规划设计条件的,以当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总投资额是指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的总投资额,招商合同及立项批准文书未约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算总投资额。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涉嫌闲置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相关规定予以清理处置。
三、涉嫌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准备下列资料主动配合国土部门调查:
(一)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土地);
(三)《招商引资合同》及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四)宗地位置图;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及详细理由;
(七)国有土地抵押权设定及人民法院司法裁定的土地权利限制资料(涉及有他项权利或司法裁定的,须提供相关资料)。
四、各土地使用权人要严格遵守土地开发利用有关规定,自觉配合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娄底市人民政府
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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