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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就我市年秋季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普通高中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择校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外,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学工学农)、新生入学体检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元;课堂作业本费每生每期不高于2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元。其他相关费用按娄价费〔〕64号文件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通知》要求各校要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永久性公示牌,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教育收费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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