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征收某村集体土地,作为学校项目用地。王先生和李先生分别有房屋和承包地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
年2月,县政府发布了载明拟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听证权利以及工作时序等内容的《拟征收土地公告》。
年3月,县自然资源局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拟征收土地协议》,并与大部分被征地农户签订了协议;年4月,王先生家房屋被强制拆除。
年6月,省政府作出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该村集体土地4公顷(包括一部分耕地和一部分林地)。
王先生等2人不服征收和强拆,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省政府作出的号审批单。
复议信息
复议事由:王先生对省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行政复议案
复议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王先生等2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
请求:撤销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李喆王龙
复议机关认为
1、关于征地报批程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本案中,年4月,评估公司作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但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早在年2月22日已经批准了该评估报告,此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尚未作出;尽管县政府发布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公告已在该社区公示三十日以上。
因此,涉案项目拟征地程序不符合上述法律之规定,征地报批程序违法。
2、关于核准使用林地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本案中,《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以及号审批单中林地面积,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同意使用林地面积有出入。因此,县政府在征地报批时,部分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使用。林地核准情况不符合上述法律之规定。
3、关于未批先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规定,违法用地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
本案中,年6月作出的号审批单,但县政府于年4月已经强制拆除申请人王先生房屋并启动项目建设,在未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下,省政府作出号审批单,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之规定。
复议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审批单违法,但考虑到涉案项目系学校建设,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如果撤销号审批单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对申请人要求撤销号审批单的主张本府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政国土字第号)违法。
撰稿
胡拓颖
审稿
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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