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

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


丨来源: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人防办),娄底经开区产业环保局、建设管理局,万宝新区产业发展局、住建分局,各有关单位: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年3月1日娄底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用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43/T-)等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程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本级及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房、城镇棚户区改造房等)、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住房等,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小区住宅配套的独立商业网点“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的所有供电设施。第四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方案、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质量监督、严格验收接网、规范运行维护、“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发改委是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住建局(市人防办)是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技术标准管理部门,遵循相关最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可明确本地区的具体操作要求。第七条??湖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娄底项目站是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职责。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和供电企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第三章??建设组织和运行维护第九条??新建住宅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审批单位应将项目审批文件抄送供电企业。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申报,供电企业可办理供电报装手续,将配套供电设施的供电条件、计量管理、安全要求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并提供“一站式”精准服务,进一步提高办电效率。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供小区建设规划设计文件和图纸资料,便于供电企业编制供电方案。第十条??供电企业负责编制新建住宅供电设施供电方案。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的供电方案应当满足配电网整体规划要求和电网接入的相关技术条件。第十一条??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导则、指南)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实施。同时,鼓励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采用优于《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严格按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供电企业应当参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对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四条??湖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娄底项目站依法依规监督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规范现场行为,确保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符合现行的标准规范。第十五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针对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包括电缆沟、排管、栈桥、竖井或架空线路走廊等)。第十七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在“一户一表”安装前,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组织安全、质量、计量、合规性等竣工检验,出具检测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电设施竣工检测验收合格资料作为新建住宅工程资产移交的依据。第十八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成后,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可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也可自行维护管理。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建设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将资产移交给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无偿负责后期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等服务。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的,应自行承担供电设施后期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房时将相关情况明确告知购房者并在房屋销售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未尽告知义务的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供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对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并负责配电设施用房土建部分的正常维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将其违规行为予以曝光;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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