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前日,该案在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12月2日和3日晚,惠州中级法院持续开庭,经过质证、辩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均在“第四生产队”到底还存不存在如果生产队不存在,其林地是否归村委会所有?

法官表示,村民小组与村委会争夺土地的官司,惠州还是第一次,如何判决,需慎重处理

此案今年初已由惠东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第四生产队”诉求好招楼村委会不服,上诉到惠州中院惠州中院认为此案一审管辖法院不应是惠东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了惠东法院判决,将本案提交中院审理

但72户村民的代表律师表示,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取消生产队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虽然没有履行登记手续,但可参照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认定“生产队”作为农村“其他集体经济娄底市城区地图组织”延续的主体资格,与正式登记的经济合作社并列存在

庭审中,好招楼村委称,好招楼大队改为村委会后,原来的生产队已经不存在,已经不是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已经成为历史现在以生产队名义起诉,不是适合的诉讼主体,因为土地法规定,村集体土地只能归三种集体所有:一是村民委员会,二是村民小组,三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必须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有公章、账号及公共财产,要在相关部门登记发证,而原告只是72户村民,这些村民与好招楼其他村民一样,都只是好招楼村成员,不属于土地所有权主体范畴1982年颁发的林权证在当时有效,现在也随着生产队离开历史舞台,已经失效

原告是惠东县铁涌镇好招楼村第四村民娄底三中小组争议的山林350亩,现在出租给好招楼村委负责人开采石头惠东县政府1982年1月6日曾核发《山林所有证》给“第四生产队”

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惠东县一村民小组72户村民状告惠东县政府错发林权证,将属于村民小组的山林登记在村委会名下

cfp

原告第四村民小组的代理律师认为,村委会提交的证据表明,惠东县政府及惠东县林业局在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是变更登记,也不是确权行为,而是换发新证的行为,故无权主动改变原权属登记事项而“第四生产队”并没有提出换发新证的申请第三人好招楼村委会申请权属登记时,也没有提交权属来源的证明文件惠东县政府、林业局接到第三人申请时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使得完后整整10年村民都不知道林地已经换了主人

后“娄底市第四生产队”村民与石场发生利益纷争,村民上访时发现林权证已经易主:2004年林地权属换发新证时,惠东县林业局将涉案林地权属连同其他生产队的林地共8278亩,登记在“好招楼村委会”名下,惠东县人民政府给村委会换发了林权证

于是,村民提起讼诉,认为惠东县政府、惠东县林业局登记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构成违法,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并确认原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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