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的拆迁户,都注意了!如果这样买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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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安置房管理办法》(娄政发[]21号)和《关于娄底中心城区进一步去商品房库存促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娄政发[]8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对象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房屋被拆迁后原选择安置房安置,现自愿改为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拆迁人。
二、选购范围
娄底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
三、费用承担
(一)项目业主单位承担以下费用:
1、按娄政发[]1号及配套文件规定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承担安置补偿款。
2、根据娄政发[]8号文件规定,项目业主单位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被拆迁人元/㎡的奖励,但每一个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的奖励面积最高不得超过90㎡。
3、根据娄政发[]21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即“安置对象应付安置房购置款包括:政策安置面积自付款、超出政策安置面积购房款”。凡选购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只承担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元/㎡包干的补助(税费除外),但每一个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的补助面积最高不得超过90㎡。其余的购房款由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4、一次性补助搬迁过渡费:元/人。
5、在政策安置面积内,除有线电视、燃气、网络、电信等开通费用及物业维修基金外,购买商品房应承担的税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超过政策安置面积以外的税费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6、凡被选购的新建商品房,各项税费均按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相关规定缴纳。
(二)市财政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以下费用: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奖励0.5万元、90平方米以上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了奖励;市财政对购房人另给予相应奖励。
(三)被拆迁人自行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其子女可按就近原则入学。
(四)除上述费用由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外,其余购房款均由选购商品房的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五)自行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只适用本操作办法的优惠政策,不再适用娄政发[]21号文件的其他条款。
四、工作流程
1、告知。以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为主,项目业主单位参与,依法依程序向被拆迁人送达告知书。
2、选房。被拆迁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自行选购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3、申请、审核与付款。被拆迁人向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填写《自行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审批表》,由项目业主单位核实后,报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和市(区)征地拆迁部门会审,对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审批表》上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解难题、促发展、保稳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审定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及相关税费。自办理网签备案之日起,被拆迁人在一个月内自行腾空或拆除临时过渡房。
五、实施期限
(一)本操作办法自年7月18日起执行至年10月26日止。
(二)年10月26日前,被拆迁人已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安置的,自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之日起,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不再承担(支付)其搬迁过渡费。
(三)年10月26日后,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安置并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的,除享受[]8号文件规定的第一条第三款的优惠政策外,本办法中的其他优惠政策不予享受。年10月27日起超期搬迁过渡费只按元/人·18个月的标准支付。
(四)年10月26日后,如被拆迁人不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安置的,年10月27日起超期过渡费只按元/人·18个月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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